富士旺貸款顧問個人資料保護聲明
個人資料 運用告 知同意書
富士旺貸款顧問(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向台端告知並說明下列事項,
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一)辦理租賃、分期付款買賣、資金貸與、應收帳款受讓暨管理等相關業務(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核貨與授信業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徵信業務(含上下游及同業間彼此照會、租實同業、關係企業、票信等照會之徵信行為)(三)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客戶管理、服務及消費者保護、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四)包括本公司、關係企業及相關業務委外
機構等,於行銷或合作目的之範圍内使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識別類(包括但不限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履情形、財務細節、商業資訊,含與本公司相關業務之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及其他具有正當合理關連之紀錄,但仍以本公司與 台端往來之相關業務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商業會計法等)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暨其母(子)(孫) 公司、通匯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協力廠商、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之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對象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公司、公司所屬同業公會、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外營業所在地及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營業所在地。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利用方式(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本本公司依法得的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性依法本公司依法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惟 台端若提出前述要求,應自行承擔因此所生之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可能無法提供或提前終止 台端所需之商品及服務或有任何交易往來。
五、若於相關事實或法律關係存續期間或法令規定期間外,本公司所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仍得為本公司、關係企業、合作廠商或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業務之範圍,進行行銷活動或研究、統計之目的繼續使用。
六、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性若不簽署本同意書,本公司將可能無法與台端有任何往來或提供所需商品或服務,對台端所提供服務之範圍亦將會受到限制,包括優惠活動等,另依法,縱台端不簽署本同意書本公司仍有權基於法令及契約約定(含契約約定之服務、催收等)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提供之個人資料。
立同意書人已清楚瞭解及知悉上開告知事項,並確實同意無誤。
此致
富士旺貸款顧問